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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龙口交警现场查处“炸街车” |
发布时间:2023-08-03 |
北京时间2023年8月3日(农历2023年6月17日),星期四讯:零容忍!龙口交警现场查处“炸街车”。 提到“炸街车”,大家一定不陌生,这些汽车或摩托车在街道上呼啸而过,留下阵阵轰鸣声,行驶时发出的巨大噪音,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居民休息。近日,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机动车“炸街飙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遏制机动车“炸街飙车”噪音扰民,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机动车违法飙车、涉牌涉证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月1日下午,交警大队一中队接到工作线索,称在东莱街道百巷家电街处有人飙车。接到指令后,一中队立即组织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查缉布控,于8月1日16时36分许,执勤民警在百巷家电街将车辆及驾驶人查获。经查,该车驾驶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逾期未检验、擅自改型,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多种违法行为,张某某也对其飙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执勤民警依法暂扣机动车,并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下一步,交警大队将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发现此类车辆上路行驶将依法严惩,同时也欢迎群众对此类车辆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交警提醒:马路不是赛车场,非法“炸街”“飙车”害人害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不在道路上“炸街飙车”噪音扰民,守法驾驶、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交警”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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