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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剑2023|“帮”人终害己,招远公安抓获多名“帮信”犯罪嫌疑人 |
发布时间:2023-08-15 |
北京时间2023年8月15日(农历2023年6月29日),星期二讯:云剑2023|“帮”人终害己,招远公安抓获多名“帮信”犯罪嫌疑人。 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互联网账户 出借或出售他人 就能轻松获取报酬? 诈骗自有“言”如玉 信之却无黄金屋 天上掉馅饼 别“帮”别“信” 否则损人不利己!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招远公安坚持重拳出击 深入开展“断卡”行动 连续抓获多名“帮信”犯罪嫌疑人 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再添战果 案例一 8月12日,开发区派出所经缜密侦查,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李某某(女,31岁)正在广东省活动,随即组织警力赶赴广东省,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其成功抓获。经讯问,该对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8月10日,泉山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赶赴河南省,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张某某(男,29岁)成功抓获。经讯问,该对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从事诈骗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近日,罗峰派出所在网安大队协助下,组织民警分头赴河北省、安徽省抓获两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邓某某(男,37岁)和张某某(男,23岁)。经讯问,该二人对自今年8月份以来,先后到北京、河南等地将自己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张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近日,开发区派出所经缜密侦查,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曹某某(男,36岁)正在江苏省活动,随即组织警力赶赴江苏省,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其成功抓获。经讯问,该对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 近日,开发区派出所经缜密侦查,获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黄某某(女,31岁)正在广东省活动,随即组织警力赶赴广东省,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其成功抓获。经讯问,该对将自己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信罪”是什么罪?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警提醒 01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02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还是那句话 莫因一时之利 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END· 供稿丨开发区派出所、泉山派出所、罗峰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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