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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两个月!龙口公安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
发布时间:2023-11-16
  北京时间2023年11月16日(农历2023年10月4日),星期四讯:为期两个月!龙口公安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

  文明养犬,宠爱有方

  养成文明、科学饲养宠物的好习惯

  让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美好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落实犬主的养犬管理责任,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龙口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遛犬不拴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遗弃或虐待犬只、不及时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应收尽收流浪犬只,督促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养犬习惯。

  广泛宣传

  提升文明养犬社会氛围

  广泛动员吸纳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明养犬管理,在广场、公园、商贸中心、社区以及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开展集中宣传工作。采取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使文明养犬深入人心。

  强化执法

  严查不文明养犬行为

  即日起,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龙口公安将开展全天候、全区域巡查执法,加强早(6:00-8:00)晚(17:00-20:00)外出遛犬高峰期巡查频次密度,重点巡查主次干道、广场绿地周边、社区小区内部等区域部位,发现“遛犬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坚决依法处罚。

  及时收容

  消除流浪犬只安全隐患

  组织专门捕捉流浪犬队伍,使用专用车辆和工具,开展全面清查,捕捉流浪犬只,妥善予以收容安置,做到应收尽收。

  我市流浪犬收容站已经启用,全市流浪犬只的抓捕、收容等工作,将由收容站全面负责。联系人:张站长,联系方式:18561123119。

  法律链接

  《烟台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1、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2、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3、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4、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1、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2、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公告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现就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

  东城区(划定2处区域):

  (1)东起凤凰山路、西至威龙大道,南起牟黄公路、北至环城北路。

  (2)东起南山东路(五蒋公路)、西至通海路,南起铁路线、北至常伦街。

  西城区:

  东起龙港路向北直线延伸至海边、西至海边,南起牟黄公路向西直线延伸至海边、北至海边。

  (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外,我市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特此公告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可以展现个人文明素质

  更可以彰显城市文明程度

  让我们行动起来

  树立文明新风尚

  共筑健康美好生活环境

  供稿:治安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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