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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区广告招牌和标识安全整治: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发布时间:2023-12-04 |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4日(农历2023年10月22日),星期一讯: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区广告招牌和标识安全整治: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广告招牌和标识不仅展现一个城市视觉形象,更体现城市内涵和品质。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范化,提高户外招牌精细化管理水平,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守护群众安全,近日,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区广告招牌和标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坚决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此次行动整治范围包括东西两城区以及新区的主要道路。整治内容为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楼顶(坡屋顶建筑超过屋檐的)所有大型广告牌匾、公益广告、标识,所有遮挡窗户影响逃生的店招及墙体广告,进一步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立面环境。 此次行动整治原则为“教育为先,整改为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首先对整治区域内的广告牌匾和标识进行摸排统计,制定整治台账,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将进行上门宣传、规劝设置者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在下一步的整治行动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抓好日常精细化管理,加大巡查频次,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严格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要求设置者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坚决守住户外广告招牌安全防线。 招牌标识备案登记如何办理 一、办理流程 1.到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122房间)领取(或在龙口市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网上下载)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①《龙口市招牌标识设置备案表》; ②《招牌标识安全施工运行承诺书》。 2.按照《龙口市招牌标识设置备案表》中“备注”的要求,将备案登记资料准备齐全,报送执法管理科。 所需材料如下: ①《龙口市招牌标识设置备案表》一式三份; ②《招牌标识安全施工运行承诺书》1份,申请单位(非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店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招牌标识设计方案详图(需标明招牌的长度、高度、厚度,离地距离、与墙面边缘距离等尺寸信息),1份; ④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⑥租房协议或房产手续复印件,1份。 3.待收到执法管理科可以施工的电话通知或领取到已经通过的《龙口市招牌标识设置备案表》后,方可施工。 二、注意事项 1.招牌标识备案登记事项需要在安装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进行申报,提交后可拨打咨询电话(8578027)咨询办理结果。 2.务必事先查阅国家住建部《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第6章(第11页至第13页)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龙口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技术导则》全文的有关设置要求,并经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管理科备案登记后,再进行制作安装,防止申报方案不通过造成招牌材料等损失。 3.凡是已经安装招牌标识设施之后,再申请备案登记的,均不予通过,并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 4.所有事项均需签署《招牌标识安全施工运行承诺书》,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签订日期。 5.请妥善保管好《龙口市招牌标识设置备案表》,以备后续施工、监管和检查工作。 咨询电话:8578027 “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一店一牌,并与街区、建(构)物等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屋檐设置。 第十五条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在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施工期间,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三)每月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四)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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