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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紧安全弦!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冬季“百日攻坚”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12-06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6日(农历2023年10月24日),星期三讯:绷紧安全弦!冬季“百日攻坚”在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冬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各地事故教训,全力做好芝罘区冬季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芝罘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各级执法力量,开展动火、登高、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近期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登高作业)

  2023年11月15日,芝罘区通伸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芝罘区南大街153号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登高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雇佣的人员刘某,在离地高度3米的位置正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刘某没有取得高处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作业人员及实施现场立即停止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动火作业)

  2023年11月22日,芝罘区世回尧街道执法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芝罘区机场路富有花园内,芝罘区某广告制作中心施工现场临时雇佣工人冯某某在进行动火作业。经核查,冯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上岗作业。

  2023年11月27日,芝罘区世回尧街道执法人员在沿街进行巡查时,发现在芝罘区青年南路某汽车维修部施工现场内,芝罘区某广告工作室临时雇佣工人武某某在进行动火作业。经查,武某没有取得电气焊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以上两案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对两个公司分别作出罚款各2万元的行政处罚。

  冯某某、武某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法分别对其作出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供稿:通伸街道、世回尧街道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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