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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公安全面加强犬只管理、不文明养犬整治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12-07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7日(农历2023年10月25日),星期四讯:不文明养犬整治在行动!。

  大型犬烈性犬伤人

  粪便不及时清理

  携犬只随意进出公共场所

  ……

  不文明养犬问题愈发突出

  不文明违法行为遭受诟病

  包容的前提是文明

  文明的基础是自律

  人犬和谐共处的背后

  应是自律的强化

  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进行时

  自11月14日在全区开展

  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以来

  牟平公安全面加强犬只管理

  截至目前,共计查处

  不文明养犬行为32起

  收容流浪犬72只

  01

  案例一

  12月2日,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东华苑小区门口,谭某在遛狗时未按规定束犬绳。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谭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0

  2

  案例二

  11月15日,系山海岸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龙湖北公园养马场时,发现隋某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经查,隋某于今年3月份起在自己经营的马场饲养犬只,一直未按规定给犬只进行登记办证,其行为违反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隋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进行犬证登记办理。

  03

  案例三

  10月18日,蛤堆后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牟平区大窑街道居民金某非法饲养烈性犬。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金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七日内自行处置该犬。

  该行动为期两个月

  牟平公安

  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

  逐步订正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

  营造整洁有序

  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虐待犬只或者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1.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2.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3.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4.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上述限制)。

  (七)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上述限制)

  (八)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1.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2.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3.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犬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或者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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