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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涉矿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7日(农历2023年10月25日),星期四讯:关于严厉打击涉矿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涉矿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各类涉矿、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重点:

  (一)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

  (二)盗窃、非法收购或者加工矿石产品的;

  (三)盗窃、非法收购矿山物资设备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

  (五)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设备、工具、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六)阻挠、抗拒、破坏矿山秩序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秩序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凡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个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三、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现的涉矿、涉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并严格予以保密。

  四、单位或个人举报有盗采矿山资源的井硐口,经查实的,一处硐口给予2千元奖励。

  五、凡举报涉矿、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案情,一般线索给予2千元至5万元的奖励,重大线索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根据登记受理时间优先奖励第一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接负责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查处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监督。举报电话:8231110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远市人民法院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招远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7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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