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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后果很严重 |
发布时间:2023-12-08 |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8日(农历2023年10月26日),星期五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后果很严重!。 自全市冬季“百日攻坚”行动以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在芝罘区珠玑西路某车行里,有人疑似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凤凰台中队联合凤凰台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核实。 在该车行二楼办公室,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加特林机枪”等烟花共计40余箱。经调查,该店负责人张某某在自家车行里私自存放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芝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当场对这批烟花爆竹进行清点和收缴,并移送到危险物品仓库进行存放。 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在公安机关进一步办理中。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存储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存储、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芝罘区属于禁放区。禁放区内,严禁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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