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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烟台市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12-11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1日(农历2023年10月29日),星期一讯:以案示警!芝罘区违规动火案例(三)。

  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5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广告装饰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王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5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芝罘区某餐饮店焊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焊接作业)人员许某某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8裁量档次1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许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0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烟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焊接作业)人员岳某某、高某进行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8裁量档次2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岳某某、高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普法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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