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 北京 | 重庆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甘肃 |
贵州 | 湖北 | 湖南 | 河北 | 黑龙江 | 河南 | 海南 |
江苏 | 江西 | 吉林 | 辽宁 | 内蒙古 | 宁夏 | 青海 |
上海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四川 | 天津 | 新疆 |
西藏 | 云南 | 浙江 | 展会 | 企宣 |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政企信息 |
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发布违规动火案例 |
发布时间:2023-12-17 |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7日(农历2023年11月5日),星期日讯:最新通报。 芝罘区应急管理发布违规动火案例 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7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该公司的视频监控与动火作业票证进行比对,发现在2023年10月6日,员工齐某某进行动火作业,但未在动火作业票中有记录。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查询,发现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齐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烟台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平面工区C工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动火作业活动,通过调取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询问现场作业人员,发现该公司员工孔某某多次进行过动火作业。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查询,发现孔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孔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 消息来源:芝罘区应急管理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QQ:16933431 转到电脑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