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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司机无证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发布时间:2023-12-18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8日(农历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讯:烟台:无证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11月25日交通肇事逃逸

  11月27日主动自首

  烟台这名司机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后

  就地上演“消失的他”

  这……到底咋回事?

  案情回顾

  11月25日1时30分许

  交警一大队事故中心接到报警

  报警人称,自己驾驶车辆

  在停车场内与另一辆机动车

  发生碰撞

  对方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

  大队事故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办案民警了解到

  01时20分许

  报警人驾驶车辆准备右转驶出

  行至岔路口处时

  由于夜间视线不良

  刹车不及时

  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

  在报警人报警时

  对方驾驶员在未协商处理事故

  未留下联系方式的情况下

  弃车离开现场

  民警调取了涉案车辆信息

  并对逃逸驾驶员进行核查

  发现该车辆

  属于某汽车租赁公司

  目前处于出租状态

  驾驶员刘某(化名)

  还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涉嫌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11月27日

  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刘某

  迫于压力

  来到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对自己无证驾驶、

  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

  肇事车辆是刘某朋友租的

  刘某未经朋友同意

  偷偷将车开了出来

  发生事故后

  害怕自己无证驾驶被交警处罚

  便弃车逃离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警部门依法对刘某

  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

  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二十日

  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

  刘某在交警的批评教育下

  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对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也有了深刻的认识

  表示以后一定依法依规驾驶

  服从交警部门的管理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如遇到逃逸事件,该怎么办?

  ※尽量记住对方的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查看对方的信息,如车身颜色、车辆型号、车牌号、司机长相等,尽可能多的记住相关情况。

  ※不要盲目追赶

  如果对方逃逸,千万不要驾车追赶,更不要试图别车逼停对方车辆。这样做不仅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也会使案情变的更复杂。

  ※确保自身安全

  发现对方要逃逸时,千万不要到车前去拦车,对方在慌乱的情绪影响下很可能不顾后果,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的发生。

  ※立刻打电话报警

  正确的做法是立刻打电话报警,告知交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对方车辆信息,和逃逸方向;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需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交通肇事逃逸

  逃避的是责任和惩罚

  泯灭的是道德和良心

  无论何时何地

  只要敢怀揣侥幸肇事逃逸

  必定逃不过交警的“法眼”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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