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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19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19日(农历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讯: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创建和谐美好家园~。

  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体现

  争做文明养犬人

  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

  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管理区域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养犬管理区划定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翠屏街道办事处、庄园街道办事处所有社区;翠屏民营经济园区、松山工业园区、松山街道办事处驻地;翠屏街道办事处、庄园街道办事处、松山街道办事处部分村庄:

  翠屏街道办事处小流口村、城东沟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老龙湾村、南石岔村、店西沟村、城关村、枣行村、南二里店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林家亭村、小东沟村、西二里店村、西三里店村17个行政村全域。

  庄园街道办事处谢家沟村、古镇都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主格庄村14个行政村全域。

  松山街道办事处松山村、龙村、裕富庄村3个行政村全域。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栖霞市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法律链接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即时清除犬粪;(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关于公布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

  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现将全市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禁养烈性犬主要品种(与肩高体长无关)

  藏獒犬、比特犬、狼青、阿富汗猎犬、日本秋田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马犬、大髯犬、法国狼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比利猎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拿波里獒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美国恶霸犬、罗威那犬、多伯曼犬、法国波尔多犬、捷克福斯克犬、可蒙犬、兰西尔犬、罗德西亚脊背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大白熊犬、大丹犬、马雷马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边境梗、纽芬兰犬、拳师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俄罗斯黑梗、卡斯罗犬、巴西非勒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

  (未纳入此次禁养犬名录中的犬种,经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际标准鉴定为烈性犬的,禁止饲养)。

  二、禁养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的垂直距离)超过65厘米或体长(犬肩点至臀端外缘之间的距离)超过100厘米(含体高65厘米,体长10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本名录和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6日

  文明养犬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

  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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