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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3-05
  北京时间2024年3月5日(农历2024年1月25日),星期二讯: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障全区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和《烟台市莱山区森林禁火令》有关规定,现对莱山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火。

  一、封山期限:2024年3月1日00:00-2024年5月31日24:00。

  二、封山区域: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院格庄街道辖区内的全部山林(岱王山公园、凤凰山公园、植物园景区开放区域除外)。

  三、在封山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严格执行《烟台市莱山区森林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林区居民生活用火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在封山区域内修建工程设施。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等。

  四、封山区域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主要进山路口,实施道闸式全封闭管理,24小时有人值守;次要进山路口,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封山区域提倡使用围挡封闭。

  五、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逢车、逢人必检必查,实行实名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落实防火措施,遵守封山禁火规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区域内活动的,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隐患,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应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19、110、6716591、6899119。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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