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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05
  北京时间2024年3月5日(农历2024年1月25日),星期二讯: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禁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区范围内的林区及林缘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区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和属地护林工作人员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落实禁火通告。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9、110、3219107。

  特此通告。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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