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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违法犯罪!龙口公安公布三起非法出借银行卡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6
  北京时间2024年4月16日(农历2024年3月8日),星期二讯:这事不能“帮”!三人被处罚。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转账

  并帮忙取现

  从而轻轻松松获得“利润”

  走上赚钱“捷径”?

  这可大错特错了!

  这是在帮助违法犯罪!!!

  案例一

  近日,开发区派出所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线索,在辖区某员工宿舍内将违法人员郭某某(男,28岁)查获。

  经查,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郭某某先后多次辗转多地,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为违法犯罪团伙刷流水,非法获利共计2000余元。

  目前,违法人员郭某某已被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二

  近日,东莱派出所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将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人员贾某某(女,36岁)查获。

  经查,2022年11月22日,贾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非法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刷流水,该银行卡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目前,违法人员贾某某已被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日,东江派出所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将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人员李某某(女,57岁)查获。

  经查,2024年3月26日,李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办理贷款,未经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借给对方使用,并帮助操作转账,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资金5万余元。

  目前,违法人员李某某已被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切莫贪图小利

  不要总想赚“快钱”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威胁财产安全

  甚至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供稿:开发区派出所、东莱派出所、东江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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