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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消防安全管理,烟台一小区物业被罚
发布时间:2024-04-17
  北京时间2024年4月17日(农历2024年3月9日),星期三讯:烟台一小区物业被罚。

  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居民住宅区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已经推进近2个月

  重点整治

  “一车、一道、一所、一窗、一线、一设、一井”

  等7项问题

  但仍有小区物业疏于管理

  造成小区安全出口被锁

  疏散逃生通道堵塞等

  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事发烟台黄渤海新区

  泰山名座小区

  封闭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堆放杂物

  违规停放电动车

  住宅小区内出现这些隐患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

  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未提供有效的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该物业服务企业被处以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

  为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职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

  街道办、派出所上门服务

  提供隐患整改的可行性建议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息来源:烟台消防、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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