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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谣言说“不”!福山公安走进烟台交通广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法律宣讲
发布时间:2024-04-19
  北京时间2024年4月19日(农历2024年3月11日),星期五讯:对网络谣言说“不”!福山公安走进烟台交通广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法律宣讲。

  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福山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走进烟台交通广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法律宣讲活动,引导听众朋友安全用网、健康上网,科普法律常识,提高辨谣能力,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活动中,网安大队民警结合各地近期发生的典型网络谣言事件,从什么是网络谣言、如何甄别网络谣言、如何举报网络谣言,以及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普法宣传,并通过现场连线解答听众问题。

  福山公安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意识和热情,为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安全环境贡献力量。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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