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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谣言说“不”!福山公安开展打击网络谣言集中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4-04-22
  北京时间2024年4月22日(农历2024年3月14日),星期一讯:对网络谣言说“不”!福山公安开展打击网络谣言集中宣传活动。

  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为进一步稳定辖区治安稳定,福山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到集贸市场等场所集中开展打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结合各地近期发生的典型网络谣言事件,从什么是网络谣言、如何甄别网络谣言、如何举报网络谣言,以及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普法宣传,并解答了群众提出的问题。

  福山公安将继续开展形式丰富的打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意识和热情,为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安全环境贡献力量。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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