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长岛公安打击谣言宣传进港口,提高网络安全入人心-山东政企信息-政公网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湖北 湖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海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上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展会 企宣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政企信息
普法宣传|长岛公安打击谣言宣传进港口,提高网络安全入人心
发布时间:2024-04-24
  北京时间2024年4月24日(农历2024年3月16日),星期三讯:普法宣传|打击谣言宣传进港口,提高网络安全入人心。

  普法宣传

  打击谣言宣传进港口

  提高网络安全入人心

  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切实提升辖区群众辩谣、识谣、防谣能力,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近日,烟台市公安局长岛分局网安大队民警走进辖区港口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案例和港口LED大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向过往旅客发放宣传材料,引导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依法举报网络谣言信息,共筑和谐清朗的网上舆论环境。同时,结合各地查处的传播网络谣言真实案例,使大家了解编造、散布网络谣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倡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发现谣言情况及时举报,坚决做到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守法上网。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络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公安”微信公众号)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QQ:16933431
转到电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