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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公安行政拘留一名公然侮辱他人违法人员 |
发布时间:2024-04-25 |
北京时间2024年4月25日(农历2024年3月17日),星期四讯:龙口公安行政拘留一名公然侮辱他人违法人员。 网络平台 绝对不是肆意发泄私愤之地!!! 龙口公安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近日,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抓获违法行为人1名。 案例 4月23日下午,石良派出所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依法将公然侮辱他人违法人员周某某(男,50岁)传唤到所接受调查。 经查,2024年2月10日、2月19日,周某某因对同村村民刁某某不满,在某短视频平台使用个人账号发布两条视频,对其公然进行侮辱。 目前,违法人员周某某已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营造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供稿:网安大队、石良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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