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 北京 | 重庆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甘肃 |
贵州 | 湖北 | 湖南 | 河北 | 黑龙江 | 河南 | 海南 |
江苏 | 江西 | 吉林 | 辽宁 | 内蒙古 | 宁夏 | 青海 |
上海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四川 | 天津 | 新疆 |
西藏 | 云南 | 浙江 | 展会 | 企宣 |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政企信息 |
2人因辱骂他人被拘留!龙口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发布时间:2024-04-29 |
北京时间2024年4月29日(农历2024年3月21日),星期一讯:处罚2人!龙口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为维护良好网络环境,龙口市公安局持续加强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造谣传谣和网络暴力行为,及时清理网络有害信息,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近日,芦头派出所根据调查掌握的线索,依法将侮辱他人嫌疑人吕某某(男,40岁)、王某(男,38岁)查获,及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4月10日晚,在龙口市龙港街道一饭店内,吕某某利用自己的多个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事先录制的王某辱骂陈某的视频,对陈某进行侮辱。 目前,违法人员吕某某、王某已分别被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民警提醒 龙口公安提醒广大网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供稿:芦头派出所、网安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QQ:16933431 转到电脑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