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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八批)
发布时间:2024-04-29
  北京时间2024年4月29日(农历2024年3月21日),星期一讯:最新通报!。

  近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零八批)

  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麋菲甜红葡萄酒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2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烟台法维莱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6日生产的麋菲甜红葡萄酒(规格型号:750ml/瓶)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麋菲甜红葡萄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麋菲甜红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又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八仙乐渔具商店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市登州八仙乐渔具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营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渔乐汇钓鱼用品行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渔乐汇钓鱼用品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营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投诉举报信,对烟台牛老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旭宏百货商店

  销售过期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对烟台市蓬莱区旭宏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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