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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说“不”!福山公安开展辖区网络自媒体运营者座谈会 |
发布时间:2024-04-30 |
北京时间2024年4月30日(农历2024年3月22日),星期二讯: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说“不”!福山公安开展辖区网络自媒体运营者座谈会。 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开展,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联合区委宣传部网信中心组织辖区10万粉丝以上网络自媒体运营者开展座谈会。 会议中,区网信中心负责人和网安大队主要领导向自媒体运营者进行了政策、法律宣讲,并组织自媒体运营者签订承诺书,听取了自媒体运营者关心的问题并作解答。 通过此次座谈会,加强了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与网络内容创作者之间的互动联系,为辖区网络自媒体学法懂法,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打下良好基础。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结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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