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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报!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查违规作业等“三违”行为
发布时间:2024-05-05
  北京时间2024年5月5日(农历2024年3月27日),星期日讯:违规通报!。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动火、登高”2个重点环节,严查违规作业不手软。以下典型案例警示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4年3月15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电话举报提供线索,对龙口市某安装有限公司裕龙岛项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刘某,正进行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刘某没有取得热切割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对龙口市某设备修造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员工姜某,正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姜某没有取得电焊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厂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王某,正进行登高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王某没有取得登高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岛一男子

  因无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被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近日

  长岛综合试验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位于长岛金鼎商贸城

  家家悦超市三楼施工现场

  有人员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经调查,孙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违规进行电气焊作业,未清理周边可燃物,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龙口应急管理、烟台消防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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