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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公安经侦大队侦破一起合同诈骗案:挽回受害人20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4-05-23
  北京时间2024年5月23日(农历2024年4月16日),星期四讯:虚构事实签合同骗局败露获刑罚。

  蓝盾光闪

  执法为民

  近日,龙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缜密工作,迅速侦破一起合同诈骗案,并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为表达感谢,受害人将一面印有“职业高尚蓝盾光闪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经侦大队民警手中。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张某来到龙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24年1月13日,柳某假冒某公司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以分包项目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在收取张某20万元定金后,柳某拒接电话,对张某避而不见,后经张某落实,该项目并不存在。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经查,犯罪嫌疑人柳某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张某签订合同,并将定金20万元占为己有,涉嫌合同诈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柳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主动包赔受害人张某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民警提醒

  工程承包方在签合同前,应仔细审查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等信息,查明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于合作方一再拖延时间、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等情况,要立即中止商品和货款交付,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稿:经侦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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