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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十) |
发布时间:2024-06-05 |
北京时间2024年6月5日(农历2024年4月29日),星期三讯:海阳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十)。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有效从企业源头避免事故发生,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企业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海阳市应急局近期将按照违法类型通报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 01 山东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空气储罐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2023年11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海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蒸汽发生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2023年10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海阳某电装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空气储罐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2023年10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海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空压机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2023年10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海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蒸汽发生器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2023年10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普法时间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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