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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公安关于开展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06-19 |
北京时间2024年6月19日(农历2024年5月14日),星期三讯:关于开展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关于开展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烟台市公安局长岛分局决定对全区旅馆(含酒店、客栈、旅社、民宿、渔家乐、公寓、网约房等,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其它场所)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等住宿场所的(含经营场所地址与审批不符的情形); 2.《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与旅馆实际经营不相符,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变更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3.旅馆未落实“四实”登记要求的,即实名、实数、实情、实时; 4.旅馆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的。 三、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旅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二)未落实“四实”登记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三)未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110 城区派出所:0535-3211610 南长山海岸派出所:0535-3212610 北长山海岸派出所:0535-3993943 黑山海岸派出所:0535-3916119 砣矶海岸派出所:0535-3933134 钦岛海岸派出所:0535-3928610 南隍城海岸派出所:0535-3981610 隍城海岸派出所:0535-3961843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长岛分局 2024年6月19日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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