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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动自行车失火,烟台一业主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4-07-22
  北京时间2024年7月22日(农历2024年6月17日),星期日讯:电动自行车失火,烟台一住户被拘留13日!。

  7月19日晚

  烟台市某小区发生火灾

  事故现场浓烟密布

  又是因为

  电动自行车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发现

  单元门内左侧楼道处

  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

  整个楼道布满了浓烟

  经及时处置,火势迅速被扑灭

  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现场勘查

  起火原因系一业主将电动自行车

  推至楼道内停放

  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最终该业主因过失引发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

  电动自行车虽然“身材”不大

  但火气不小

  起火燃烧时的威力

  绝对不容小觑

  典型案例一:

  2月25日10时13分许,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北侧电动车棚发生火灾。经核实,现场为户外独立电动车棚内电动自行车起火,过火面积10平方米,共有25台电动车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因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典型案例二:

  2月23日4时39分许,江苏省南京市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

  典型案例三:

  2023年12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某高层小区发生火情,起火点位于12层8号房。经调查,火灾原因为推入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事故造成2名未成年人遇难。

  不按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电驴”的车主们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勿在住宅内充电

  🚫勿搭乘电梯

  🚫勿飞线充电

  🚫勿乱停乱放

  🚫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车

  ▌来源: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制作:烟台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消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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