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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公安端掉两个卖淫涉黄窝点,抓获1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
发布时间:2024-07-31 |
北京时间2024年7月31日(农历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讯:【夏季行动】抓获11人!莱山公安端掉两个涉黄窝点!。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 莱山公安 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坚决铲除社会毒瘤 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近日 莱山公安重拳出击 成功端掉两个涉黄窝点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1名 “夏季行动”再添战果! 案例一 7月初,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某足疗店涉嫌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民警立即展开摸排调查,经过秘密蹲守、布控调查,于7月10日,一举抓获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人员5名。 目前,该5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7月21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足浴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在对该足浴店开展突击检查后,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4名。经进一步研判,对涉嫌容留卖淫罪的足疗店老板董某、蔡某实施抓捕。经审讯,董某、蔡某对其自今年6月起容留多名妇女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成,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董某、蔡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莱山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4人,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洁身自好 切莫以身试法! 供稿|治安大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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