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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公安从严打击非法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 |
发布时间:2024-08-06 |
北京时间2024年8月6日(农历2024年7月3日),星期二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芝罘公安 依法从严打击 非法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凤凰台派出所 7月29日 凤凰台派出所经线索研判 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鄂某 经查,7月17日至21日,鄂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涉案金额7万余元。 目前,鄂某(男,61岁)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黄务派出所 7月28日 黄务派出所依法查处 涉嫌非法买卖电话卡违法人员张某 经查,7月13日,张某为谋取利益,将其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张某从中非法获利400元。 目前,张某(男,49岁)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切勿贪图小便宜盲目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断卡”断的哪些卡 ●手机卡: 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 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任何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注意! 出租、出借、出售 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 极有可能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遇到需要使用身份信息的情况,需格外谨慎,谨防身份信息泄露,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来源|凤凰台、黄务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公安”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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