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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公安从严打击非法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06
  北京时间2024年8月6日(农历2024年7月3日),星期二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芝罘公安

  依法从严打击

  非法出租、出借、买卖银行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凤凰台派出所

  7月29日

  凤凰台派出所经线索研判

  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鄂某

  经查,7月17日至21日,鄂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涉案金额7万余元。

  目前,鄂某(男,61岁)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黄务派出所

  7月28日

  黄务派出所依法查处

  涉嫌非法买卖电话卡违法人员张某

  经查,7月13日,张某为谋取利益,将其实名办理的电话卡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张某从中非法获利400元。

  目前,张某(男,49岁)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切勿贪图小便宜盲目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断卡”断的哪些卡

  ●手机卡:

  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

  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任何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

  注意!

  出租、出借、出售

  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

  极有可能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遇到需要使用身份信息的情况,需格外谨慎,谨防身份信息泄露,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来源|凤凰台、黄务派出所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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