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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公安破获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14
  北京时间2024年8月14日(农历2024年7月11日),星期三讯:【夏季行动】贪“小利”吃大亏!栖霞公安破获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只需利用自己的银行卡

  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

  停!停!停!

  这绝对不是发财的门路

  这是通往犯罪的道路

  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

  栖霞市公安局

  紧盯涉案线索、深挖细查

  向电诈及其关联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破获多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例一:

  8月7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明知他人钱款属于涉诈钱款的情况下,依然将个人银行卡号告诉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从中非法获利40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7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他人钱款属于涉诈钱款的情况下,依然将个人银行卡号告诉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从中获取好处费500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7月17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明知他人钱款属于涉诈钱款的情况下,依然将个人银行卡号告诉他人用于收款,并按照对方要求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从中非法获利60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知识小课堂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温馨提醒

  栖霞公安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供稿丨反诈中心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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