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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四个专项整治”行动再添战果
发布时间:2024-09-12
  北京时间2024年9月12日(农历2024年8月10日),星期四讯:莱阳“四个专项整治”行动再添战果!。

  莱阳市持续推进“四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警示教育,全面提升特种作业安全防范水平,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2024年8月21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外包施工作业安全集中整治月活动、“四个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安排,对某机械加工部进行“三违”作业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焊接作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责令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外包施工作业安全集中整治月活动、“四个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安排,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装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责令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外包施工作业安全集中整治月活动、“四个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安排,联合沐浴店镇政府,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高处作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责令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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