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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两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高处作业被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9-13 |
北京时间2024年9月13日(农历2024年8月11日),星期五讯:警示曝光|危险!福山两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高处作业!。 安全曝光 案例一:2024年5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从事高处作业。”区应急管理局当即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8号第1档的裁量档次,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处作业;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了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自由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安全”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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