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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三十二) |
发布时间:2024-11-06 |
北京时间2024年11月6日(农历2024年10月6日),星期三讯:【曝光台】邹城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三十二)。 为全力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7月26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总配电箱未张贴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3号第1档的规定,给予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时限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案 2024年7月31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加油站启用已停用的传达室(汽油加油机与传达室的实际距离小于标准距离7米,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表4.0.4汽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的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3号第1档的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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