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三十二)-山东政企信息-政公网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湖北 湖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海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上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星座 展会 企宣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政企信息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三十二)
发布时间:2024-11-06
  北京时间2024年11月6日(农历2024年10月6日),星期三讯:【曝光台】邹城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三十二)。

  为全力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7月26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总配电箱未张贴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编号2-7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3号第1档的规定,给予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时限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案

  2024年7月31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加油站启用已停用的传达室(汽油加油机与传达室的实际距离小于标准距离7米,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表4.0.4汽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的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3号第1档的规定,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www.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转到电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