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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4年12月6日)
发布时间:2024-12-06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6日(农历2024年11月6日),星期五讯:安全生产曝光台|嘉祥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嘉祥县安委会办公室将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请各企业对照曝光隐患,举一反三做好非法违法行为自查自改,确保安全生产!

  案例一: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5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023年12月份采购和销售“匠星飞毛腿”100箱,经核实,该产品实际名称为“奔鹏飞毛腿礼炮”,产品实际外径为41mm,长度为180mm,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GB 21555-2008)第5.2.2.3条规定)。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双响(升空类产品)》(GB 21555-2008)第5.2.2.3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7号第2档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300箱,实际存放308箱)。

  处罚情况:

  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9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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