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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罚
发布时间:2024-12-16
  北京时间2024年12月16日(农历2024年11月16日),星期一讯:【应急曝光台】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罚!。

  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本期将对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情况予以曝光。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6日,根据2024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莱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孟某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2、经营危险物品(氧气、乙炔、丙烷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86条1档次的裁量幅度,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条1档次的裁量幅度,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对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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