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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4
  北京时间2023年11月24日(农历2023年10月12日),星期五讯: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龙口市智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口市智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记忆班服务合同中标注“所有解释权归龙口智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有”、“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有2天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协商停止合同予以退款,犹豫期过后一律不予退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构成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合同格式条款是消费者进行维权的重要依据,但有些商家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设置的一些权利义务不对等、交易事项不明确、违约规定不完善等不公平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案涉及的商家与消费者双方虽尚未产生纠纷,但通过对案件的办理,有效的防止了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以合同条款已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具有进步意义。同时该案也对一些企图以合同格式条款来规避自身风险的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

  龙口市黄城东远建材经销处销售不合格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我局收到省级抽检系统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黄城东远建材经销处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是建筑重要用钢,在现代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重量偏差是指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部分企业片面追逐利润,不按标准规定组织生产,超负偏差轧制,严重影响产品质量,造成重量偏差不合格。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广大销售单位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强化销售单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李英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海产品经营过程中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内部加装了作弊芯片,具有实现实际称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作弊功能。经调查,当事人系龙口市徐福街道港栾码头海鲜市场摊贩,自2021年6月份开始将购买的内部加装了作弊芯片,具有实现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作弊功能的1台铭牌标识制造单位为中山市香山电子测量科技有限公司、型号ACS-30-81、产品编号J5402673、金葉®电子计价秤(非自动秤)用于其海产品销售经营过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小计量”服务群众“大民生”。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计量监管部门,加强民生计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者在用记录器具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龙口市润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龙口市润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的绝缘平均厚度不合格。(2)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龙口市润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23年1月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的曲挠试验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了行政处罚。

  警示:电线电缆是目前建筑用重要材料,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等人民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筑市场材料质量安全。

  案例五

  烟台蕴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我局收到淄博蓝鸽食品厂《商标侵权举报并投诉》函,投诉当事人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驴打滚”,侵犯了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驴打滚”雪糕包装膜116.7KG,、制作“驴打滚”雪糕包装箱380个,并销售“驴打滚”雪糕222箱。第30类注册商标“驴打滚”现注册人是淄博蓝鸽食品厂,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当事人未获得注册商标“驴打滚”使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零容忍”,针对侵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予以严惩,产生了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净化了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有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而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六

  龙口市龙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喷油泵出油阀偶件案

  案例简介: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龙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生产现场发现生产包装好的23盒喷油泵出油阀偶件,包装上标注:龙口龙泵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执行标准JB/T7174.1-93、系列F833、包装有效期一年、地址:龙口市东莱街道沿河路1号、6副装。该单位涉嫌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喷油泵出油阀偶件,执法人员对23盒喷油泵出油阀偶件进行取证、扣押。经调查,龙口市龙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喷油泵出油阀偶件数量共23盒(138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给予其行政处罚。

  警示:喷油泵出油阀偶件属于汽车配件,其质量关系到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汽车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汽车配件市场质量安全。

  案例七

  龙口市北马镇大陈生姜栽培技术咨询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农膜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龙口市北马镇大陈生姜栽培技术咨询服务部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聚乙烯吹塑薄膜”、“莱州沙河路旺绿宝塑料厂”、“2023-03-22”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产品“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横向拉伸负荷”、“直角撕裂负荷”的指标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线索移送我局后,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膜产品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不合格农膜产品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因回收困难就地翻耕入土,农田水系和土壤结构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引起地下水难于下渗和土壤次生盐碱化,引起作物生长环境恶化、发育受阻,最终导致大幅度减产,效益下降、品质降低。对于不合格农膜产品的处罚及曝光,可以有效震慑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正确选购合格的农膜产品。

  供稿:法制科张力文

  审核:文秘督查室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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