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企宣信息-政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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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2日(农历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讯:以案释法|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案情概述

  8月26日,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燃气公司举报,有人在私自开挖路面挖断燃气管路,造成燃气泄漏。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到达现场,配合燃气公司对周边区域进行了封控并进行现场取证,对当事人温某下达了接收调查通知书。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5张为证,制作现场勘(检)查笔录。2023年08月29日08时45分,温某到本机关温泉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身份证,对其擅自毁损燃气设施一事进行陈述;08月30日08时39分,滨海燃气公司抢修人员到本机关温泉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身份证电子证照,对抢修毁损的燃气设施一事进行陈述;09月15日10时20分,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长付某到本机关温泉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对其公司负责三和路道路施工和温某毁损燃气设施属于个人行为一事进行陈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都予认可,并在相关证据上进行签字确认。

  (二)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2日,对温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以及企事业单位,开挖路面需到相关部门了解周围的各类管路分布,不能随意开挖。若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不当导致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撰稿:乔文志、杨文勇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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