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 北京 | 重庆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甘肃 |
贵州 | 湖北 | 湖南 | 河北 | 黑龙江 | 河南 | 海南 |
江苏 | 江西 | 吉林 | 辽宁 | 内蒙古 | 宁夏 | 青海 |
上海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四川 | 天津 | 新疆 |
西藏 | 云南 | 浙江 | 展会 | 企宣 |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宣信息 |
龙口市卫生执法人员查获一起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案 |
发布时间:2024-04-05 |
北京时间2024年4月5日(农历2024年2月27日),星期五讯:立案调查!。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审美的提升,医美行业发展迅速。在暴利驱使下,许多无证从医人员瞄准了其中“商机”,开展非法医疗美容项目,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龙口市卫生执法人员在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美甲店内一楼为正常美甲区域,在隐蔽性较强的二楼内设置有美容床,现场发现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美产品,以及实施医疗美容的器械、药品等。 经进一步核查,该美甲店负责人多次为顾客开展注射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疗美容行为,其本人未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美甲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最终给予当事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求美者“动刀”“破皮”之前一定要查看医美机构的资质。 2.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消息来源:龙口疾控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QQ:16933431 转到电脑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