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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全市公安机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抓获70人
发布时间:2023-06-05
  北京时间2023年6月5日(农历2023年4月18日),星期一讯:抓获70人!严打污染环境犯罪。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推进“昆仑”系列专项行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共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

  案例一:蓬莱区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2年6月,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侦破一起污染环境案。经查,2020年10月以来,烟台市蓬莱区某公司承包某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企业),负责污水处置和管理运营。2022年5月至6月,该公司负责人多次进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站房,将四台水质分析仪采样管插入装有生物指示池水的塑料瓶中,干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导致数据失真。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案例二:招远市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月,招远市公安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查处一起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经查,招远市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将公司车间收集池中的生产废水抽至塑料桶内,并指使员工运至招远市某处园地进行倾倒,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目前,招远市公安局对两名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和“云剑2023”夏季攻势严打行动,重点打击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利用城市管网、城区河道、乡村沟渠等地段或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以“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为幌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犯罪。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6297378

  来源|食药环侦支队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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