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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公安:6名拉客招嫖人员被拘
发布时间:2024-10-08
  北京时间2024年10月8日(农历2024年9月6日),星期三讯:6名拉客招嫖人员被拘!。

  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芝罘公安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问题

  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巡逻力度和管控强度

  9月13日

  治安大队联合南大街派出所、白石路派出所

  在大海阳立交桥附近

  一举查获6名拉客招嫖违法人员

  行动中

  针对站街拉客招嫖易隐匿流动的特点

  充分利用无人机高空飞行展开研判

  摸清活动规律,及时固定证据

  多组抓捕警力同时出击

  一举将陈某、刘某等6名违法人员抓获

  目前

  6名违法人员均被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不仅违法

  更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消息来源:芝罘公安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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