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 北京 | 重庆 | 福建 | 广东 | 广西 | 甘肃 |
贵州 | 湖北 | 湖南 | 河北 | 黑龙江 | 河南 | 海南 |
江苏 | 江西 | 吉林 | 辽宁 | 内蒙古 | 宁夏 | 青海 |
上海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四川 | 天津 | 新疆 |
西藏 | 云南 | 浙江 | 展会 | 企宣 |
当前位置:首页 > 企宣信息 |
烟台市芝罘公安:6名拉客招嫖人员被拘 |
发布时间:2024-10-08 |
北京时间2024年10月8日(农历2024年9月6日),星期三讯:6名拉客招嫖人员被拘!。 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芝罘公安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问题 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巡逻力度和管控强度 9月13日 治安大队联合南大街派出所、白石路派出所 在大海阳立交桥附近 一举查获6名拉客招嫖违法人员 行动中 针对站街拉客招嫖易隐匿流动的特点 充分利用无人机高空飞行展开研判 摸清活动规律,及时固定证据 多组抓捕警力同时出击 一举将陈某、刘某等6名违法人员抓获 目前 6名违法人员均被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不仅违法 更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消息来源:芝罘公安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
政公网
Copyright 2009-2021 zgw123.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鲁ICP备08104861号 联系客服 Email:16933431@qq.com QQ:16933431 转到电脑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