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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5起动火作业无监护人在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11-24 |
违规通报。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现曝光5起2024年动火作业无监护人在场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招远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动火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4年3月22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维修车间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张某不在现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案例2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动火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4年4月9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巡查发现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月1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李某不在现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案例3 招远市某金矿有限公司动火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4年5月10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四个专项整治”要求对招远市某金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视频发现:选矿车间4月15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王某不在现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案例4 招远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动火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4年5月15日,招远市应急局联合罗峰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案例5 河北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动火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4年6月17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招远项目部进行检查,发现5月30日、31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秦某不在现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消息来源:招远应急管理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问政烟台”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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